天一阁藏明抄本《天圣令》卷二十八《营缮令》共32条,包括根据唐令修改后形成的宋令28条和因制度变化不再行用的唐令4条,是研究唐代都城、地方土木工程及军仗器物等营造修缮的珍贵资料。此前,日本学者仁井田升先生曾经在《唐令拾遗》中复原《营缮令》8条,池田温先生《唐令拾遗补》又补充了8条。《天圣营缮令》不仅可以比勘和校正以往唐令的复原成果,更大大丰富了《营缮令》的内容,使我们对于《营缮令》的了解不再仅限于孤立的且不确定的条文,而是可以作为一篇完整的文献来研究和把握,以考察历史上第一部以《营缮令》为篇名的有关国家公共工程建设的令文。这是对于传统史籍中相对忽视建筑事业的偏失所导致的相关内容缺失的有益补充,其意义尤为重大。
历史背景
在《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条所记述的《开元前令》篇目中,《营缮令》为第二十五篇。在《狱官令》之后,《丧葬令》、《杂令》之前。这是有关《营缮令》最早、最确凿的资料。天一阁藏明抄本《天圣令》仅存自《田令》至《杂令》共十卷,其位置次序与《开元前令》相同。其后,金泰和律令和元代条格中除了增加的篇目以外,《营缮令》相对于《狱官令》、《丧葬令》(《服制令》)的位置不变,只是《杂令》的位置提前到《狱官令》之后。《营缮令》和《丧葬令》(《服制令》)之间的《河防令》,原来应该归于《营缮令》的,从《天圣营缮令》可以获知,有关河堤管理类的条目,包括近河及陂塘大水的堤堰的修理检查,修理水利设施的用料和人工申奏,傍水堤堰的管理等都在其中。这些内容很可能在后代修令时单独析出,形成国家统一管理水利河防的专门规定《河防令》。所以,唐代《营缮令》的产生,对于宋、金、元各代撰令者都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作用,不仅表现在篇目的建立,而且表现在篇次的顺序和位置,在中国法律制度史上都有开创之功。唐代第一次在律令制度中建立起国家对公共工程建设的实施规范,将一向不为重视的营缮机构、职责、运营方式、责任分配纳入法令体系。作为中华法系之代表的唐代律令,所凝结着的中华民族法制发展与成熟的智慧菁华,以及所建立的法典框架与结构,对中国后世乃至东亚邻近国家古代法律体系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产生作用
虽然将作大匠是从三品官,但是营缮之职却历来不受重视,被视同“匠人”之事,反映出当时世人重才术、轻技艺的普遍态度。造成史书文字记录中缺乏对建筑技术和活动的记载,其原因就是,建筑这门学问一向被称为“匠学”,靠的是师徒传授而不是书籍的传播,不受文人的重视。史家围绕建筑营造的记录也只限于与儒家思想和伦理概念相关联的合乎礼仪规范的宇宙空间理论和布局。以往,我们对营缮诸司的职掌还主要是通过《职官志》、《百官志》的记载,而细节上有时还无从了解,《天圣营缮令》作为政府直接管辖的大型公共建设的基本法规,从政府财政预算、原料人力征派调度,以及宫殿、城郭、桥梁、水利设施诸环节,为我们提供了在各项修营事项当中,中央至地方各司的职权范围、运作程序和相互联系,包括营缮程序、范围、等级规格等,有助于从中了解诸司具体运作和权力分配。
内容
《天圣营缮令》有关营缮项目主要围绕将作、少府、军器监,此外还有掖庭局、都水监和地方州县各级职掌。围绕营缮实施全过程牵涉了许多部门。尚书度支、户部、工部各司其职,完成财政预算、申请立项、工匠派遣、材料采造等程序,由少府、将作实施营造工程。少府监和将作监在某些时候,尤其是土木营缮项目上关系至为切近,在具体职能划定上往往很难区分。诸司之间的指挥调度还可以从诸司实施细则的《式》的执行关系上来了解。在营缮司中,将作监和少府监不同,将作监没有本司的式,而少府监则有《少府式》。将作监所遵循执行的式包括《工部式》、《水部式》和《户部式》等。
少府监和将作监之外,还有其他诸司参掌兼管营造,如司农寺等。中唐以后,随着官制的变化,反映在营缮上他司别使参掌的现象更加普遍。随着户部、度支、盐铁三司“渐权百司之职”,尚书诸司失权,营缮诸司职权亦遭侵夺。至宋,营缮归三司,三司作为宋代最高财政权力机构,设盐铁、度支、户部三部,掌邦国财用大计。在《天圣营缮令》的宋令部分,将原来唐代“申省”之事,都改为“申三司”,营造诸项给用调度等都由三司负责。唐宋之间的制度变迁在比对日本《养老令》复原唐令的过程中反映得非常清楚。
除了诸司隶属关系的变化,在制度改易的过程中,某些原来唐代职司或有省废,或有名无实。这从《天圣营缮令》后附的4条唐令中也可以察知唐代某些制度到了宋代是如何弃而不用的。如其中涉及诸寺监的内容,有“军器供宿卫条”中,涉及少府、卫尉、御史台诸司,“营造杂作应须女功条”涉及掖庭局、太常寺等。这些寺局在唐宋时期的职掌及地位皆有不同。宋代九寺五监虽然名称与唐代相同,但是或多为闲职,或后置,或职权被侵夺,而掖庭局于宋初废罢,不置局司。所以,有关诸司职掌亦各有变化,宋令编撰者把相关的已经不再行用的令条做了相应的删除,归入“右令不行”部分
意义
五代以来,宰相为大礼使,太常卿为礼仪使,御史中丞为礼仗使,兵部尚书为卤簿使,京府尹为桥道顿递使。宋制大礼、顿递如旧,而大礼使或以亲王为之。又端以翰林学士为礼仪使,其礼仗、卤簿使或以他官充。太平与国元年(976年),始铸五使印。
另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与车驾行幸有关的道路修整等事还设街道司,“掌辖治道路人兵,若车驾行幸,则前期修治,有积水则疏道之”。街道司隶属都水监,而不归东西八作司管辖。至真宗景德四年(1007年)六月,“并东西八作司、街道司为一司”,街道司隶属八作司。至天圣元年(1023年)五月又分为两司。宝元元年(1038年)六月“罢街道司,令东西八作司领之”。至仁宗嘉佑二年(1057年)“置街道司指挥兵士,以五百人为定额”。宋以降,街道司也“掌川责、津梁、舟楫、河渠之事”,有“掌握扫街道,修治沟渠”之责。
从《天圣营缮令》中所反映的营缮诸司职掌的变化来看,不仅体现了自唐代开元时期至宋代天圣时期的官制变化,其间的演变嬗进更可与中唐以后到宋元丰改制之前大致的变化轨迹相吻合。故可考证现存史籍的记载,展现其庞大官僚机构中某一环节具体的状况。随着研究的开展和深入,对于唐宋时期有关城市公共工程建设修缮诸方面的研究也将随之拓展,相应的职能部门的操作也会逐步细化,为我们进一步了解和把握都城乃至全国营造体系的构成及有序管理提供帮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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