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视窗 > 媒体聚焦 > 正文

严禁历史建筑公园设立私人会所

发布时间: 2014-11-10 11:32:52 编辑:crystal 来源: 中国建设报 浏览次数:
私人会所,是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据新华社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局、国家文物局《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规定》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私人会所如何界定?

  《规定》明确,历史建筑,是指各级各类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以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中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

  公园,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具有相应设施和管理机构的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游览观赏、休憩健身、文化娱乐、科学普及等活动的公共场所。

  私人会所,是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已设立的如何处置

  《规定》指出,对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已经设立的私人会所依法依规整治,区分情况处置:

  没有合法手续或者手续不健全的予以关停;

  有合法手续但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予以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

  有合法手续但经营对象、范围、形式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转型或者停业整顿;

  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作为非经营用途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产权单位提出解决办法,租赁合同到期后收回。

  工作失职如何问责?

  《规定》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住房城乡建设(园林)、文化、公安、民政、商务、税务、工商、旅游、宗教、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对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涉及的项目立项、规划建设、消防审批、经营许可、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事项严格审核把关,属于私人会所性质的不予办理。同时要求,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工作失职、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规定》指出,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畅通监督渠道,认真受理举报,对违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规定》强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切实加强领导,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职能职责,搞好统筹协调,研究解决问题,制定政策措施,坚决防止和纠正侵占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的问题。

关键字:历史建筑,公园,会所
相关新闻 more>>

网友评论

(共 0条)查看全部
验  证  码: 只允许输入140个字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Art
友情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