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唤醒建筑著作权保护意识

发布时间: 2014-08-29 10:14:44 编辑:family 来源: 城视窗 浏览次数:
近日公布的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2013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为64.96分,较2012年的63.69分略有提高,但仍仅处于及格水平。调查还显示,在社会公众中,越年轻、文化程度越高的受访者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满意度越低。

  完善法律体系 唤醒建筑著作权保护意识

完善法律体系 唤醒建筑著作权保护意识
​建筑图

  近日公布的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2013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为64.96分,较2012年的63.69分略有提高,但仍仅处于及格水平。调查还显示,在社会公众中,越年轻、文化程度越高的受访者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满意度越低。海洋天文台国际住宿中心建筑设计

  以新思想、新技巧和新技术等知识智力密集型要素为核心的创意设计类产业历来是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建筑设计、时尚设计、计算机软件等行业更是重中之重。

  建筑作品维权难

  近年来,我国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尤其是城市大型标志性建筑物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不断增多,但真正维权成功的却少之又少,究其原因,在于诉讼难度。

  以2012年的中国商业地产建筑设计第一案——SOHO中国诉重庆美全抄袭望京SOHO建筑设计为例,尽管上诉方设计师列举出若干实质性的独特设计及设计师原始文件作为相关证据,但业内人士的看法是,建筑设计这种创意性的项目涉嫌抄袭在法律上很难界定,公共领域特别是建筑物的外观想说独创性很难,除非申请了排他性的专利。而即使企业申请了专利,要防止别人侵权,也必须花费大量精力去辨别、搜集证据资料,解决的过程和时间都会相当漫长。也正因此,该案至今尚无定论。

  ECOLAND易兰集团建筑设计院副总经理王秀娥认为,建筑设计维权难很大程度上要归咎于对著作权的放任。“房地产开发商和设计师就建筑设计签订合同时,大多开发商会在合同中注明‘在支付设计费用后,由其独享或与设计者共享设计图纸的著作权’。在这种情况下,设计师的图纸可能会被其他开发商使用,但图纸极有可能是签订协议的开发商提供的,这样一来设计师就很难维权。”王秀娥指出,“对于知识产权的分配也是非常复杂的,一个项目的完成涉及开发、设计、施工、监理等多个单位的参与,因此对于建筑作品的维权问题,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保护建筑著作权

  就是保护创造力

  2002年9月15日施行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建筑作品解释为,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具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即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并且具有审美意义。

  独创性是建筑设计作为著作权客体受到保护的最基本、最实质的特性,它体现了设计师不同于其他人的智慧和创造力。保护建筑著作权实际上就是保护创造力。

  在我国建筑设计的实践中,“类比设计”已是行业心照不宣的事实。而这种潜规则的背后,又是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决定的。王秀娥表示,在建筑设计领域,设计师能够参照的建筑外观形态其实是非常有限的,因为自然界能够提供的形态也非常有限。加上建筑设计领域受现代建筑材料等方面原因的限制,实现革命性创新实属不易。

  一个尴尬的现实是,尽管建筑设计出自设计师之手,但开发商的意见往往决定了建筑设计能否有所突破。一位在外资事务所工作的年轻建筑师对此透露出无奈之情:“在中国,投资方更为推崇国外的设计师,中国建筑师得到独立设计大型项目的机会并不多,而且往往要按照投资方的要求大量修改方案。对于大多数投资商而言,在市场利益冲击下,建筑物的建造已不再局限于满足人的使用需求,而是成为制造财富的工具。方案最终会变成什么样儿,设计师自己完全无法掌握。”

  反对抄袭、鼓励创造是《著作权法》的核心。对于建筑行业来说,则意味着要走出“类比设计”的怪圈。尽管创新空间有限、执业环境不尽如人意,但学会“戴着镣铐跳舞”已成为设计师一项必备的技能。

  公平的建筑市场

  有赖于法律体系的完善

  建筑设计一般来说,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我们平常所说的建筑设计作品就是这三个阶段的产物,最多的表现为平面图纸、各类概念、示意图、工程设计图等,有时还会以CD、VCD、照片等各种载体来反映。凡是形式有独创性的建筑设计作品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不过这经历了一个过程。

  据知识产权专家李德成介绍,我国1990年制定的《著作权法》中并没有与建筑作品相关的明确规定。2001年10月修订的《著作权法》顺应了国际著作权立法保护与建筑有关的作品的发展趋势,在第三条第四款明确将建筑作品与美术作品一同列入其保护范围。同时,该条第七款规定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即建筑物、设计图、建筑模型均可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对促进我国的建筑设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法律及我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对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也有相应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几乎是一片空白。

  李德成认为,这与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法律的不健全有很大关系。有些规定过于宽泛,有些则缺乏实务操作性。“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就尤为重要,因为合同在当事人中起到法律约束的作用。”李德成说,“随着包括建筑设计咨询在内的服务业的全面对外开放,涉及建筑设计作品的著作权纠纷会越来越多,这就要唤醒业界对建筑设计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意识。不论是设计方还是建设方,都应该充分了解自己的法律权利,一方面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另一方面也充分尊重他方的合法权利,共同营造一个公平的建筑市场。”

关键字:唤醒,建筑,著作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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